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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号门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陶朝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月1600的租金从曹某某处租赁巫山县****号门市用于日常居住。

2020年5月10日,龚某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后,于次日1时许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塑料吸管、玻璃管来到**路**号门市。随后张某某制作了一个“冰壶”,张某某、龚某某一起在门市内吸食了毒品。

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张某某邀约罗某某到其租住的**路**号门市玩耍。张某某见罗某某与男朋友吵架后心情不好,便邀约罗某某吸毒。随后张某某拿出冰毒、“冰壶”,张某某、罗某某一起在门市内吸食了毒品。

2020年5月14日,龚某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后,于次日1时许携带冰毒、“冰壶”来到**路**号门市。随后张某某、龚某某一起在门市内吸食了毒品。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罗某某到张某某租住的**路**号门市玩耍,张某某便邀约罗某某吸毒。随后张某某拿出冰毒、“冰壶”,张某某、罗某某一起在门市内吸食了毒品。

2020年5月25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巫山县**路**号门市将被告人张某某、吸毒人员罗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套。经检测,张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尿液中的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搜查证、传唤证、家属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检测结果指认照片、吸毒工具指认照片、吸毒人员信息表、吸毒成瘾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市租赁合同、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罗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共117页,光盘4张;

3.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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