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蹇某某、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蹇某某、黄某某、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0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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