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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阳市宏伟区某某小区**栋**,住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2016年4月2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2. 2017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郑吸食冰毒;

3.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

4.2017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王某、刘某等人吸食冰毒;

5.2017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张某、张某甲、“小某”吸食冰毒;

6.2017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某某住宅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王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王某某、刘某、王某、郑某、陈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前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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