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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组**号,现住龙山县**街道**路**号。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居住的龙山县**街道**路**号房屋502房间卧室内容留易某某吸食冰毒,其一起参与吸食冰毒。

2020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张某乙提供的彭秋身份证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印象龙城酒店开6028号房间,在房间内容留张某乙、易某某吸食冰毒,其一起参与吸食冰毒。

2020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居住的龙山县**街道**路**号房屋502房间卧室内容留易某某、代某某吸食冰毒,其一起参与吸食冰毒。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1月4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表、指认照片、印象龙城主体酒店明细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代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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