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份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己判刑)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冰毒;
2、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付哥”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4、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在其住所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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