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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8019,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2007年至2017年,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9、10点钟,秦某某带了海洛因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邀张某某一起吸毒,张某某答应后,与秦某某一同在二楼卧室里吸食海洛因;14时许,向某甲、向某乙来到张某某家,在二楼卧室里吸食秦某某剩下的海洛因;16时许,张某乙来到张某某家,在二楼卧室里吸食秦某某剩下的海洛因;向某甲、向某乙、张某乙吸食海洛因的时候,张某某在现场没有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茂俊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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