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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村**栋**号,现住桂阳县**街道**路**号**栋。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桂阳县**街道**路**号**栋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0月下旬,张某某在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6日,张某某在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张某某在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经检测,张某某和曹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桂阳县**街道**路住宅附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宝信息、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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