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体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体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和5月27日,被告人张体育在平江县**镇**村自己家中以及自己车上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湛某某、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体育在平江县**镇**村自己家中的三楼(阁楼)容留湛某某、沈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体育在平江县**镇**村自己家中的三楼(阁楼)容留湛某某、沈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体育与湛某某、沈某某驾驶其牌号为粤******的小车,在**镇**村向秦某某购买了500元毒品,之后在其车上容留湛某某、沈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31日,民警在被告人张体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了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办案经过、尿样检测结果、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湛某某、沈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体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体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体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体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体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体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张体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雷鸣
检察官助理:钟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体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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