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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路**号,现租住宜章县**镇**栋**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宜章县**镇**栋**单元**室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和邝某某等4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和微信账号基本信息及转账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邝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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