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9********,汉族,初中肄业,信阳市平桥区**镇**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街**公司**组**户。2015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社区戒毒;2020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确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赵某某买冰毒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二楼卧室两人一起吸食,当日晚上赵某某离开。第二天早晨赵某某再次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二楼卧室吸食剩余冰毒。
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赵某某带一名陌生男子一起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三人一起在被告人张某某家吸食冰毒。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带冰毒到被告人张某某家吸食,吸食完后赵某某离开。过了几天,信阳市平桥区**镇居民杨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吸食剩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余根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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