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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康某某疾控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住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康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逮捕。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郭某某在其租住的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在其租住的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3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证言;4.检测报告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峰

(院印)

2020年9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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