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于广东省新会县,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镇**面业公司**,住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屯**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冼满庆、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同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陆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丘某某、邓某某、施某某、何某某等8人在江门市蓬江区**路口**餐厅**私人会所吸食毒品“K”粉、“开心水”。次日凌晨,民警在现场缴获一包疑似毒品K粉的白色粉末及两包装有疑似毒品奶茶残留物的金黄色塑料独立包装袋。经鉴定,前述白色粉末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分,前述两包残留物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提取、封装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解封、称重、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谢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何某某、邓某某、丘某某、施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八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培南

检察官助理:冯雅岚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可疑白色粉末1小包、装有残留物的包装袋2袋、塑料吸管7支、陶瓷碟2个,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卷七册、光盘二十九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