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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区**栋**室。2020年6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市象湖新城名厨世家酒店二楼999包厢厕所内容留未某某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20年1月27日傍晚和2020年6月23日17时左右,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河畔小区未某某住所附近接到未某某,随后在车内容留未某某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20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南昌县**栋附近抓获张某某。2020年6月25日,张某某、未某某尿检吗啡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消费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可待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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