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方正县人,身份证号码2321301967********,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北侧**栋**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之间,在位于吉林省延吉市**街**北侧**栋**单**室张某某的住处,由邢某某提供毒品,共四次容留邢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8时许,在延吉市**街**北侧**栋**单元**室内,被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情况查询、入所健康检查表;

(二)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松林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