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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2时许至 2019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酒店5016房、5005房里容留吸毒人员霍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 被告人张某某于当天15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玉林市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和吸食工具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经现场检测,张某某、霍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尿检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谭雄燕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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