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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韵达快递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清远市韵达快递公司快递员。2019年10月6日、11月3日、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利用驾驶公司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粤RS7***)运送快递之便,在由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往石角镇驾驶过程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在车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清远市清城区清三公路大燕桥附近将上述车辆查获,当场在车上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当场在车上起获吸毒工具一套、重0.5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抓获经过;2.证人余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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