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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园**楼**单元**室。2020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岢岚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6月7日,因吸毒被岢岚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杨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20年3月10日,张某甲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20年4月13日,张某甲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在吸食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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