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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7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200元;2017年8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7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暂住处,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2. 证人证言:吸毒人员陈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辨认笔录:吸毒人员陈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吸毒人员陈某某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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