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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镇**村。2013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5月13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6月9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3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在其所驾驶的车辆内、其位于黄山铺镇放置建筑材料的院内及其位于夏蔚镇的建筑工地看门小屋内吸食冰毒。现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沂水县沂水镇石良村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沂水县**镇**村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8年8月22日,在沂水县新车站东边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沂水县**公司家属院于某某、沂水县**镇**村**号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8年夏季的一天,在沂水县黄山铺镇圣水坊村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沂水县**镇**村武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4、2018年中秋节当天,在沂水县黄山铺镇蒋庄村东边,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沂水县**镇**村武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9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其放置建筑材料的院内,容留沂水县**镇**村武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6、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沂水县夏蔚镇回风涧建筑工地其看门小屋内容留沂水县**镇**村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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