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淄博市张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宏程金融中心保安岗亭,容留耿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宏程金融中心保安岗亭,容留耿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耿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耿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容留耿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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