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1********,大学本科,天水市**局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北路**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在天水市秦州区**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惠某某、史某某、董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容留吸毒人员惠某某、史某某、董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两次,容留惠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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