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77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巷**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吸毒,于2020年8月1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8月2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外号“飞机”男子(在逃)及未成年人夏某某(17岁)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和元
检察官助理:邓欢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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