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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9********,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路**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彭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位于彭州市致和镇**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候某某、张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挡获,经对四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搜查,在其住处内搜出疑似吸毒工具“壶壶”1个,经检验,该吸毒工具“壶壶”内的液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彭州市**镇**路**号;电话:138803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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