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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90********,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宝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宝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好宜居酒店8206号房间内,容留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宝兴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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