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道**段**号**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号)。2001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5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道**段**号**小区**栋**号的家中,容留钟某某、黄某某、邓某某三人共同吸食由钟某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钟某某因感情受挫,吸食冰毒后,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厕所内窗户跳楼于17日早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立案,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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