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2011年8月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罚款并做社区戒毒处理;2011年9月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6月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张某甲、王某某、沈某某、梁某某在其租住的南部县嘉陵路279号房屋中吸食冰毒;同年9月7日,张某某容留邓某某、梁某某在其出租屋中吸食毒品;同年9月8日,张某某容留张某甲、邓某某在其出租屋中吸食毒品;同年9月9日,张某某容留邓某某、杜某某在其出租屋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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