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家属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2008年12月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薛家原种厂平房的家中多次容留邹某某、庞某某、刘某某、申某某吸食毒品。经检验,邹某某、庞某某、刘某某、申某某吸毒现场检测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申某某、刘某某、庞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悦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本案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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