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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张某某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乳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所的二楼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强制隔离戒毒)、陈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强制隔离戒毒)用自制的“冰壶”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在其住所的二楼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叶某某、谭某某三人用针筒以静脉注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讯问期间,检举揭发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其后,侦查机关据此对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并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张某某是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勇

检察官助理:钟春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前科材料判决书一份,立功相关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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