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栋**单元**号。2012年11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建昌,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了500元冰毒,并随后两次容留黄某某在其居住的米易县**镇**城**栋**单元**号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杨某某、李某甲在其居住的米易县**镇**城**栋**单元**号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
3、2020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杨某某、李某乙在其居住的米易县**镇**城**栋**单元**号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00281****。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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