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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砖房村贾堡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吸食毒品,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当场抓获了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张某某逃脱。张某某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及照片;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现场检测报告书;

7、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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