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2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一起由张某某驾驶湘C***白色比亚迪F3轿车到湘潭市雨湖区某安置区,其微信转账2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下车找微信名为“宇宙”的男子以微信转账140元及现金支付60元的方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张某某开车载着杨某某一起开车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杨某某家门口,二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此次由张某某出资的200元毒品。
2020年3月22日20时左右,张某某驾驶湘C***白色比亚迪F3轿车载着杨某某到湘潭市雨湖区某安置区,其微信转账1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下车找找微信名为“宇宙”的男子以微信转账100元及现金支付100元的方式买冰毒和麻古,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搭载杨某某一起到湘潭市雨湖区*校附近的坦克路上一偏僻处,二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此次由二人合资的200元毒品。
2020年3月2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C***白色比亚迪F3轿车载着杨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某安置区,其微信转账200元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下车找微信名为“宇宙”的男子以微信转账200元的方式购买冰毒和麻古。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到湘潭市雨湖区*校附近的坦克路上一偏僻处,二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此次由被告人张某某出资的200元毒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吸食完毒品后其基本没有休息,直接就开车回去了。
2020年3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邀约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后其驾驶湘C***白色比亚迪F3轿车去杨某某家中接出杨某某,二人一起到湘潭市雨湖区某安置区。后杨某某下车找微信名为“宇宙”的男子以微信转账200元的方式购买0.3克左右冰毒和半粒麻古,后张某某驾车载着杨某某来到*校附近的坦克路上一偏僻处,在车内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将此次由杨某某出资的200元冰毒和麻古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盛德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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