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址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花苑**幢**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玲娣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处所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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