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孙某某、许某某、殷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飞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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