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居民区**号。2020年8月28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7月份,在延安市宝某某**镇**安置小区(**小镇)**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客厅的沙发上,张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和李某某吸食毒品。经查:2020年5月18、19日21时许,在延安市宝某某**镇**安置小区(**小镇)**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客厅的沙发上,张某某和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20年5月20、21日16时许,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张某某家客厅的沙发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17、18日09时许,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客厅的沙发上共同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25、26日19时许,张某某和自西平在张某某家客厅的沙发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28、29日20时许,张某某和白某某在张某某家客厅的沙发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020年7月1日18时许,张某某和白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客厅的沙发上共同吸食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六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永刚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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