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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栋**号。2015年2月1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3月29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三年;2020年3月30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瑶海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程某某将毒品送至张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200号1栋604号的住处,后张某某在其住处容留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程某某将毒品送至张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200号1栋604号的住处,后张某某在其住处容留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程某某与其妻子秦某某一同前往张某某住处送毒品,后张某某在其住处容留程某某、秦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3月27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检测报告;

5.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515596****);

2.案卷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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