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居委会**屋组**号**楼出租屋。2011年6月19日因盗窃未遂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2012年5月17日因介绍卖淫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3000元罚款;2016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丘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英德市**镇**路**村**屋**号**楼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丘某某、董某某、谭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英德市**镇**路**村**屋**号**楼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15日上午,英德市公安局坑口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吸毒嫌疑,遂传唤张某某至坑口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吸毒的违法事实,还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容留丘某某、董某某、谭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科威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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