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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小区**栋,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公寓**。2015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院批准逮捕日被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乙和候某某一起来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德安县**大街**栋**公寓内,被告人张某甲从自己衣柜下面拿出一个玻璃制作的冰壶,又从自己口袋内拿出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三人在被告人张某甲房间靠近窗户的一个玻璃茶几上轮流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初的下午(具体时间不祥),张某乙和候某某相约来德安县**大街**栋**被告人张某甲的公寓内,被告人张某甲同样从自己衣柜下面拿出一个玻璃制作的冰壶,又从自己口袋内拿出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三人在被告人张某甲房间靠近窗户的一个玻璃茶几上轮流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张某乙和候某某一起来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德安县**大街**栋**公寓内,三人先在房间内靠近窗户的一个玻璃茶几上轮流吸食冰毒,后通过手机点了外卖吃饭。后来占某某也来到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租屋内,四人吃完饭后又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不祥),张某乙和候某某在共青购买冰毒回来发现冰毒份量不够,后候某某、张某乙和占某某三人来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德安县**大街**栋**公寓内,四人在房间靠近窗户的一个玻璃茶几上轮流吸食冰毒,后因为冰毒成分不好,四人吸食一会儿就离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张某乙、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荣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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