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5********,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3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村** 号楼**单元**室其居住地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靳某某(女,25岁,河北省人)、袁某某(男,48,黑龙江省人)、吴某某(男,35,黑龙江省人)、支某某(女,22,河北省人)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张某某后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亚男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8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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