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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26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交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江安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有: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2、2018年夏天,容留万某某、张某甲吸食毒品1次。3、201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1次。4、2019年1月12日,容留张某甲、万某某吸食毒品1次。5、2019年1月19日,容留万某某、张某甲吸食毒品1次。6、2019年1月21日,容留万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7、2019年2月1日,容留万某某、张某甲吸食毒品1次。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黔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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