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泵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石狮乡**村**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收取许某某650元毒资、吴某某580元毒资,加上自己的70元毒资,转账1300元给张某某购买两小包毒品。张某某取回毒品后驾驶搅拌泵车到广信区上饶**路附近珑山林工地路边,与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一起在泵车驾驶室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剩余毒品被吴某某、许某某各自带走。经检验、鉴定,许某某、周某某尿检结果呈毒品阳性,张某某、吴某某头发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
另查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25日,张某某多次收取吴某某毒资,非法销售毒品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尿液提取笔录、头发提取笔录、毒品报告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在贩卖毒品后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仁寿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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