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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四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罚执行至2010年2月1日。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9月27日被衡东县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周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衡东县**镇**大道经营“****会所”,会所提供洗脚、按摩等服务。2018年8月至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贺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卖淫女到周某某所开设的“****会所”进行卖淫活动,周某某负责收取嫖资并从中抽得分成后再转款给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及提成发放。2018年9月2日,民警在“****会所”将卖淫女陈某某、贺某某以及嫖客谷某某强、谷某甲当场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且多次容留卖淫,可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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