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至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燕某某、何某某(已判)通过网络发布违法招嫖信息的方式招揽嫖客,容留、介绍多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D座**、**、**、**及C座**、**、**房间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宝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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