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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租赁广州市白某某**村**路**巷**号按摩店、**村**路**巷**号**房、**村**巷**号**房,容留、介绍刘某某、赵某某、罗某某三人卖淫,并收取卖淫分成。2020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方分别抓获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租房单据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避孕套等物品(详见证据保全清单),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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