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镇**委**山庄,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号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租住天津市河北区**号楼**室。2019年10月6日至12月23日期间,张某某多次容留、介绍孙某甲、李某某等女性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河北区**道**号**足疗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孙某乙、李某某、孙某甲、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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