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居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冬天至2019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病死鸭应当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前提下,仍到临朐、昌乐等地的养殖户,收购病死鸭40余吨,并在家中加工成饲料,喂养狐狸及销售给他人,涉案价值3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病死畜禽登记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查封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取保候审于居所;2.案卷材料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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