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水西关街桃园北路西南角,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妻杨某某驾驶的皖A****5白色轿车违章被交警胡某某处罚时,下车辱骂交警胡某某并踢踹警用摩托车,致摩托车左侧箱体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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