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与其丈夫彭某某发生纠纷、抓扯,于是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何某某、任某某与辅警杜某某出警到达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楼下后,在处置警情过程中,张某某无故扇杜某某耳光,何某某、杜某某上前控制张某某并要求其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张某某反抗并对何某某、杜某某实施踢打、抓扯行为,后将杜某某踹倒在地,在何某某、任某某、杜某某三人合力控制住张某某并将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张某某又在对三人撕扯、踢踹时踹中任某某头部。在警车上,张某某欲再次对何某某、杜某某实施踢踹、撕咬行为时被控制。随后民警将张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将其束缚在醒酒椅上醒酒,该过程中张某某又对多名民警进行抓扯、踢踹,并用手拧民警李某某的手臂及踢踹其腹部。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何某某右腕部皮肤抓伤、右前臂软组织损伤,任某某头顶部头皮挫伤,杜某某左侧面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背皮肤抓伤、右肘部皮肤挫伤,李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警情查询记录、人民警察证照片、重庆公安辅警证照片、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任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案发现场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多名民警、一名协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手机号码1352375****)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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