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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暂住清镇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0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清镇市****民工刘某某(已治安处罚)在清镇市银河世纪建筑工地,以爬上塔吊方式协迫工程方索要工资,清镇市公安局接处警大队的民警刘某乙带领辅警杨某某、韦某某、见习生王某甲赶到现场处警。刘某某经工友相劝下塔吊后不知踪影,接处警民警刘某乙及辅警杨某某、韦某某、见习生王某甲在附近寻找刘某某时,民警刘某乙看见工地附近的厕所处有一男子疑似刘某某,准备对该男子身份进行确认传唤时,刘某某妻子张某某拦住民警刘某乙,疑似刘某某的男子不知去向。民警刘某乙叫张某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与辅警杨某某、韦某某、见习生王某甲将张某某强制带上警车时,张某某极力反抗,咬伤接处警民警刘某乙手背、用脚踢中裆部,用脚踢中见习生王某甲双腿,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刘某乙及辅警杨某某、韦某某、见习生王某甲强制抬上警车带到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2019年11月9日,经清镇市中医院诊断,刘某乙右手背人咬伤,会阴部外伤;王某甲双侧大腿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诊断证明;2.证人韦某某、刘某丙、杨某某、王某乙、龚某某、王某丙、袁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视频光碟,现场照片,刘某乙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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