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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庆锋,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乡**村查处罗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博机赌场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严重阻碍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殴打,致使多名民警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郭某某颌唇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 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2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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