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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固镇县,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村**庄组**号**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余某某发现其停放在三元区**村**幢楼下的闽******小车被刮擦,遂到小区保安室查看监控,确认其小车是在昨日被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刮擦。余某某在小区内找到刮擦其小车的闽******红色三轮摩托车,并与该三轮摩托车车主被告人张某某一起到保安室查看监控。因被告人张某某不承认其三轮摩托车有刮擦余某某小车,双方发生争执,余某某遂报警。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受三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民警李某某、何某某出警至三元区**村**幢处理警情。李某某、何某某进行现场调查时,被告人张某某始终手拿一瓶啤酒,满身酒气。李某某、何某某经调查后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时,被告人张某某不同意调解,并辱骂余某某,还欲殴打余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进行制止,并口头警告被告人张某某,然后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对闽******三轮摩托车进行扣留,并将该决定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三明市交通施救中心施救车到场对闽******三轮摩托车进行扣留时,被告人张某某阻拦三明市交通施救中心工作人员,并用右手挥打李某某头部左侧,李某某口头警告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威胁,随即用石头将施救车驾驶室右侧玻璃砸碎。李某某、何某某拨打电话请求支援。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拘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3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尚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视频截图、发票、接处警综合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瑜斌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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